(2016)闽0206执3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厦门冠铭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厦门冠铭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朱云明,张农,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蔡塘村蔡塘社,组织机构代码79127349-3。被执行人:厦门冠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法定代表人:张农。被执行人: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13号6楼,法定代表人:朱云明。被执行人:朱云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张农,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娜,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塘支行与厦门冠铭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永成旺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朱云明、张农、吴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查封了吴娜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XX号XX室房产,轮候查封了张农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元及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37836元、公告费300元,已受偿9564.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