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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合元、师文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合元,师文武,董兰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合元,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文武,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兰兰,女,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合元、师文武因与上诉人董兰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