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97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共享单车OFO所有权人财产损失人民币28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