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文浩、高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浩,高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浩,男,1965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高保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张文浩申请高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浩于2016-10-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