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明国与卞桂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国,卞桂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193号原告:刘明国,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卞桂刚,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国与被告卞桂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6日,被告雇佣原告开挖掘机为其承包的修路工程施工,因无钱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14000元欠条。被告卞桂刚辩称,欠原告款及给被告干活是事实,但被告已付原告3000元,原告要求支付利息5000元无依据,本案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开挖掘机为其承包的修路工程施工。2010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刘明国工程款1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有欠条记录在卷,且被告当庭自认欠条为其书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给付时间;但被告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已经给付原告3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明确拒绝履行的时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卞桂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明国工程款14000元并从2017年4月27日起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被告卞桂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东梅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时间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XX,联系电话0558-671****;1396655****。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