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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张云辉、李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张云辉,李秀峰,于永红,李彩娟,于占武,王霞,青岛原野生态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50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负责人:黄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泮芳,青岛银行即墨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栋,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秀峰,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永红,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彩娟,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占武,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原野生态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巉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88384P。法定代表人张云辉,经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张云辉、李秀峰、于永红、李彩娟、于占武、王霞、青岛原野生态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云辉、李秀峰、于永红、李彩娟、于占武、王霞、青岛原野生态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张云辉、李秀峰、于永红、李彩娟、于占武、王霞、青岛原野生态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2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