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神猫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迦勒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神猫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迦勒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神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州迦勒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远景路14号604号。法定代表人:孙友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神猫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神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迦勒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友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9236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5685元、执行费428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