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工务分公司与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工务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地址:山西省介休市洪山镇洪山村。法定代表人杨新明,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辉龙,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工务分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新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东来,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介休市城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工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介休市洪山水利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