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文、李福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勇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丹霞路委托代理人:陶春颖,女,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梓,女,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文、李福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