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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名玖与杨明讲人格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名玖,杨外军,杨名讲,杨寿长,欧阳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名玖,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土桥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58********。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外军,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城头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78********。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名讲,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丫溪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72********。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寿长,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鸡公坦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欧阳学,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鸡公坦村*组,身份证号码4310221977********。再审申请人杨名玖因与被申请人杨外军、杨名讲、杨寿长、欧阳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0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名玖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书中,杨名玖的身份信息职业为务农与事实不符。杨名玖从2007年开始,离开户籍地到广东省佛山市进厂打工已经10年,因此只有写上职工才合适;2、原审判决书中原告部分诉称不符。原告诉称及杨名玖2017年1月16日签名的笔录与再审申请人杨名玖所述不相符,诉状上写的是杨外军,法庭调查说的也是杨外军打伤原告,在原审判决书中原告诉称的自诉内容被改变。原承办人员侵犯了杨名玖的诉讼权,请依法查处,并把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字不漏记录在再审判决书上;3、对杨名玖的损失认定问题,误工费、护理费的认定不符合中国的工作时间制和劳动法等规定。杨名玖受伤前正在进行道路驾驶科目三的练习,按行业来说属交通运输业,但杨名玖长久的工作是进厂打工,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合适,因此,应赔偿误工费12595元、护理费5270元;4、原审判决书中诉讼费负担表述不规范。原审判决书遗漏一项原告杨名玖已交上诉费未写到判决书上,请判决补正;5、申请再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作假证的人承担。有人故意做假证,造成原审判决有误,诉讼费分担也不准,申请再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做假证的人承担。本院认为,1、关于原审判决书中杨名玖的身份信息职业为务农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杨名玖称已离开户籍地到广东省佛山市进厂打工,并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润辉硅橡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杨名玖于2015年3月至7月在该公司工作。本院认为,该证明仅能证明杨名玖于2015年3月至7月在外务工(未满一年),而杨名玖既未提供其在广东佛山办理的居住证明,也未提供其他时间段在外务工及收入情况的身份证明。因杨名玖的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宜章县杨梅山镇土桥村7组,故(2016)湘10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将杨名玖的职业信息表述为“务农”并无不当;2、关于原审判决书中原告部分诉称不符的问题。(2016)湘10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中“追上原告后,被告杨寿长下车就对原告进行殴打”的内容属于笔误,本院对此已经作出(2016)湘1022民初589号民事裁定进行补正,应以补正裁定为准;3、关于杨名玖的损失认定问题。再审申请人杨名玖受伤前在进行道路驾驶科目三的练习,但驾驶员培训并不能认定为从事交通运输业。再审申请人杨名玖仅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润辉硅橡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杨名玖于2015年3月至7月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再审申请人杨名玖既未提供其在受伤前本人及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其本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再审申请人杨名玖为农村户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判决按照2015年度湖南省发布的农、林、牧、渔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当;4、关于原审判决书中诉讼费负担表述不规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的内容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因此(2016)湘10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5、关于申请再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作假证的人承担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杨名玖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谁提供了假证,且再审审查仅对原审判决中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审查,故此项再审申请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综上,杨名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名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国军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