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赵建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赵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樟里村远大组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13MA35UL4H2A。被执行人赵建勋,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赵建勋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赵建勋虽有号牌号码为京A×××××的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于2010年6月购买,排放标准为国Ⅲ,评估拍卖也会流拍,流拍后其不同意以物抵债,因此对该车执行也属无益执行,现被执行人赵建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民终5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建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损失计人民币39552.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广昌隆贸易商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