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廷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63号被执行人:陆廷刚,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陆廷刚犯盗窃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廷刚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