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5号之三申请人: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张秀屯镇崔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欣茹,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禹凯,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1121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