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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曾照顶、丁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照顶,丁振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536号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法定代表人黄木云,总经理。被告曾照顶,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丁振,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照顶、丁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