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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217号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被执行人王国梁,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曹惠琴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负担。本院根据业务庭移交,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梁下落不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已歇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王国梁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国梁名下登记有牌照为沪B×××××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国梁、唐某某、姜某某、蔡某某共同共有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32号桥堍1幢403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中,处置后可依法受偿。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