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白淮、陈世共与冶占林、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白淮,陈世共,冶占林,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白淮,男,1955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中国香港北角英皇道。申请执行人:陈世共,男,1919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中国香港北角英皇道。被执行人:冶占林,男,回族,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冶占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白淮、陈世共与被执行人冶占林、新疆南湖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16号裁决书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