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龙山雅苑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龙山雅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94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雅苑小区。委托代理人:王赢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山雅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雅苑小区。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龙山雅苑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