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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孟淼与沈阳博荣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淼,沈阳博荣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458号申请执行人:孟淼。被执行人:沈阳博荣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博,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瑶,该××人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淼与被执行人沈阳博荣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45123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博荣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4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刘冰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明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