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少然与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发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然,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发亮,安利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440号原告:陈少然,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铁李村。法定代表人:王书现,总经理。被告:李发亮,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安利焕,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少然与被告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发亮、安利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然撤诉。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陈少然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郑兴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