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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超与被告雷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超,雷科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817号原告:张学超,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科学,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学超与被告雷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学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超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学超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