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超与被告雷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超,雷科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817号原告:张学超,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科学,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学超与被告雷科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学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超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学超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