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57号。法定代表人:祝全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