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顾尚鑫与被宋燚、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尚鑫,宋燚,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顾尚鑫,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事处松坪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01001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柏君,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燚,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阳长镇。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0723xxxx。被执行人:唐丹,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拐比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7072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尚鑫与被执行人宋燚、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顾尚鑫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琼0108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丹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20号海南之心2期-彼岸2号住宅楼1单元4层4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43xxxx),同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顾尚鑫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80号第3单元14号门面3单元-1层14号门面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8xxxx号)。现申请执行人顾尚鑫以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顾尚鑫(身份证号码:52240119701001xxxx)名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中路80号第3单元14号门面3单元-1层14号门面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08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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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7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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