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宋峰、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峰,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照,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建筑商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宋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台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照,被上诉人桓台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3、本案实际施工人是张杰,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张杰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严重违法。桓台建工辩称:其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宋峰归还管理费、垫付款、借款,而非工程款,所以一审法院确定的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非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适用。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桓台建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宋峰归还所欠款项395913.45元,支付利息5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宋峰承担。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虎山花园工程”。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未选择该案由而选择上一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本案一审法院违反了上述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审理了本案,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燕飞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