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宝庆与刘德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宝庆,刘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恢648号申请执行人:曹宝庆,男,1963年4月1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德权,男,39岁,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宝庆与被执行人刘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德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恢6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德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