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关平、罗洪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关平,罗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大德,理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炳祥,李虎彪,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关平,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罗洪珍,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关平、罗洪珍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谢关平、罗洪珍应承担的赔偿款本金76600.43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谢关平、罗洪珍担保抵押的房屋与执行标的相差过大,暂不能变现,被执行人谢关平、罗洪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罗 娅审判员 朱应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