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91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