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与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71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河东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王云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与被告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张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妨碍他人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4326元,减半收取计7163元,由张建负担。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