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党敏华申请执行阳明远、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敏华,阳明远,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党敏华,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明远,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宝铢华城小区。负责人:阳明远本院(2016)川0802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明远、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明远、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银行存款1892047.00元(借款1500000.00元、利息360000.00元、诉讼费9150.00元、执行费2289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