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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3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3021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3021号之一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丁叶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笃忠(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月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渔歌集镇。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星晨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星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晨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4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1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星晨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