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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向远海与南阳恒安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远海,南阳恒安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向远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南阳恒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远海与被执行人南阳恒安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