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马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马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1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东段68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62378252。负责人:刘宇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雪楠、赵晓兰,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平,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诉被告马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千军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