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三江县鑫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三江县鑫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树斌,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涂序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三江县鑫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欧涛林。被执行人沈树斌,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梁英,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与三江县鑫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树斌、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亊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江县鑫城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树斌、梁英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