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彩明与黄新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彩明,黄新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320号原告:谢彩明,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新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鹭萍(系黄新发配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谢彩明与被告黄新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彩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彩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谢彩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