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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正与秦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秦贺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125号原告:王正,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秦贺德,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正与被告秦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正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