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恢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洁与胡玉华、黄志强故意伤害罪纠纷执恢字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727号张洁:本院执行的张洁与胡玉华、黄志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浏执字第00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张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24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