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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炳,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充(未抓获)与王某勇(未抓获)为争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庙对面小巷内“鱼虾蟹”赌场的利益,双方纠集多名人员准备斗殴。2012年8月14日晚上19时许,郭某充在得知王某当晚会带人来赌场闹事后纠集被告人周炳、陈某2、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王天揭(上述六人已被判决)以及“阿某1”、“狗仔”、“阿某2”、“阿某3”、“候疯”(未查实身份,均在逃)等人准备与王某一伙人打架。2012年8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王某带领陈某1、唐业和(另案处理)、“三毛”(未查实身份,在逃)等人持木棍、开山刀、铁水管等凶器冲入郭某充经营的“鱼虾蟹”赌场闹事打架。当时在赌场内看守的周炳、“阿某1”等人趁乱逃跑了。后郭某充随即带领周炳、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陈某2、王天揭、“阿某1”等人持铁水管、开山刀、斧头等凶器进行还击,双方打散后王某带领“三毛”、唐业和等人逃跑。“阿某1”驾驶一辆灰白色面包车搭载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陈某2、“阿某3”、“狗仔”进行追击,陈某1因逃跑不及被周炳、郭某充两人抓住后带至赤坎区百姓村东四路38号后面空地处。郭某充通知“阿某1”等人驾车返回该处,车上的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陈某2、“阿某3”、“狗仔”等人持开山刀、斧头、铁水管等凶器对陈某1实施围殴,其中陈某2持开山刀,黄某、“阿某3”、“狗仔”勇拳脚、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持铁水管殴打陈某1,陈某1被当场打死。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炳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郭某充(另案处理)与王天勇(另案处理)为争夺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四路17幢一楼的“鱼虾蟹”赌场的权益,双方纠集多人准备斗殴。2012年8月14日,郭某充得知王某当晚会带人到赌场闹事,就将此消息告诉包括被告人周炳在内的同伙。周炳遂联系陈某2,并要求陈某2带人过来准备打架。当晚19时许,郭某充纠集被告人周炳、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王天揭(以上七人已判决)、及同案人陈某2、“阿某1”、“狗仔”、“阿某2”、“阿某3”、“猴疯”(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附近守候准备打架。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带领陈某1等人持木棍、开山刀、铁水管等凶器冲入郭某充经营的“鱼虾蟹”赌场打砸,正在开赌的周炳及“阿某1”等人趁乱逃跑,并将此事告知郭某充等人。郭某充随即带领周炳等人持铁水管、开山刀、斧头等凶器返回赌场意图报复王某等人,王某等人慌忙逃跑。之后,郭某充乘坐摩托车,“阿某1”驾驶一辆灰白色面包车搭载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陈某2、“阿某3”、“狗仔”等人到处寻找王某等人。被害人陈某1逃跑不及,在赤坎区百姓村东四路38号后门空地处被手持开山刀的周炳、手持木板凳的郭某充抓住,并将其控制在百姓村泰山庙对面的一辆面包车旁。“阿某1”等人接到通知后,即驾车返回现场,车上的人下车后,陈某2等人持开山刀,黄某、“阿某3”、“狗仔”用拳脚,戴某1、谢某、廖金华持铁水管、戴某2平持锤子等凶器殴打陈某1,陈某1被当场打死。经法医鉴定,陈某1是被锐器作用右颈部致右侧颈外静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周炳的家属代周炳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母亲潘宝珠人民币2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潘宝珠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炳伤害被害人陈某1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接报,赤坎区百姓村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受害人陈某1被他人持斧头、刀、棍等工具殴打致死。2、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5日对陈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炳出生于1986年10月2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4、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证明:2016年9月23日周炳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主动供述其于2012年8月1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5、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陈某1是被锐器作用右颈部致右侧颈外静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明:送检现场(1)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陈某1血的基因分型一致;送检现场(2)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因检材条件差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送检现场提起的刀套因检材条件差,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送检现场提起的水管未检出人血。7、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陈某1的胃内容、尿液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毒鼠强和常见苯二氮卓类安眠药成分;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筛选试验呈阳性。8、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人黄某、戴某1、戴某2平、谢某、廖金华、王天揭等人已被判刑。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明:被告人周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家属潘宝珠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宝珠对周炳故意伤害陈某1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二、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1、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郭某充和“大郎”合伙在赤坎区百姓村租用“猪公连”的麻将馆开“鱼虾蟹”赌档,每晚租金为一百元。我和周炳、“阿某1”等人在赌档打工,我负责望风,每晚郭某充会给我发几十元工资。2012年8月14日下午18时许,我和郭某充、“阿某1”、周炳、戴某1、戴某2平等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郭某充说他和一名叫妃勇的雷州籍男子在“猪公连”的麻将馆里合开“鱼虾蟹”赌档,因股份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准备打架。大家听完后都说不怕他们,打就打。饭后,郭某充说他约了妃勇那方的人晚上在百姓村打架,叫我们准备好工具。当晚21时许,“阿某1”、周炳等人到“猪公连”的麻将馆开赌,我在旁望风。次日凌晨,郭某充叫我跟他到怡家宾馆301房,进入房间后我看到“阿某1”、“阿某3”、“阿某4”、王天揭已在场,过了一会戴某1、戴某2平也来到房间,我们就商量和妃勇方打架一事。凌晨1时20分许,我在宾馆楼下的小卖部处看见“阿某1”和周炳从赌档方向跑过来说妃勇带人到赌挡打架,并打电话给郭某充等人。郭某充等人马上下楼,周炳和“阿某1”转身往赌档方向跑过去,我跟在他们后面跑,戴某1、戴某2平两兄弟跟在我后面跑。当我跟着周炳进入泰山庙斜对面的小巷后,发现妃勇那方的人已全部跑掉了,郭某充拿着一条木板凳与王天揭紧跟在我后面也跑了过来,我们在赌档周围分头找妃勇那方的人,准备对他们实施报复。在寻找的过程中,“阿某1”不知从那里拿了一把斧头、戴某2平拿了一把铁锤、戴某1拿了一把开山刀和一根铁水管,我也在小巷里捡了几根铁水管,“阿某1”和戴某2平沿着康强一横路往赌档方向跑,我和戴某1站在原地等,“阿某1”看到郭某充、周炳等人追过来,就叫他们回赌档开面包车追对方,周炳等人就掉头跑向停放面包车的方向。我远远看到“阿某3”拿了一个白色的玻璃纤维袋从怡家宾馆的方向跑向赌档,郭某充手持一条木板凳,坐在一辆男装两轮摩托车的后座往我的方向开过来,我向郭某充招手示意他减速,当摩托车经过我身旁时,我将两条铁水管递给郭某充,剩下的-条铁水管自己拿着,然后跟着郭某充的摩托车一路向前小跑,跑了几米就停下来和戴某1一起走。不久,一辆灰色的面包车从小巷内快速开出,在我和戴某1身边停下,我和戴某1上了面包车,在车上我看到“阿某3”、戴某2平、“狗仔”和另外三名不知姓名的男子(是周炳叫来的,听说是麻某),开车的是“阿某1”。我们上车后“阿某1”快速往武警支臥宿舍方向开去。后來有人接到电话说郭某充和周炳抓到对方的一个人,现在控制在泰山庙斜对面的小巷的。“阿某1”马上驾车往回走,过了约两分钟后回到泰山庙旁边的康强横路水井头附近处停横路水井头附近停车,除了“阿某1”没下车外,车上所有人都下车。下车后我看到周炳一边手拿着一把开山刀,一边手抓着一名叫“阿某5”的男子的腰带,“大傻充”拿着一条木板凳帮忙控制“阿某5”,他们两人将“阿某5”控制在泰山庙斜对面的小巷路口一辆北京现代商务小汽车的旁边,我们下车后全部往“阿某5”冲过去了,我是第四个冲过去的(我没有拿到工具下车)。第一个冲过去的是“阿某3”,他手上拿了一个用玻璃纤维袋装着的枪形物体;第二个是戴某2平,他手上拿了一把铁锤子;第三个是“狗仔”,不知道他拿了什么工具;第五、六个是周炳叫来的两个不知名的男子,他们手中各拿了一把开山刀;第七个也是周炳叫来的另外一名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他手里拿了一把铁水管;第八个是戴某1,他拿了一条铁水管。我们冲到“阿某5”身边后就围着“阿某5”用拳脚、开山刀、铁水管殴打了起来。“阿某3”用拳脚殴打“阿某5”,戴某2平用锤子击打“阿某5”,“狗仔”也殴打“阿某5”,第五、六个冲过去的周炳叫来的两个不知名的男子持开山刀砍了“阿某5”,戴某1也持铁水管往“阿某5”身上打了一棍,我也用右脚往“阿某5”身上踢了一脚,踢中后我就退后,所有人围着“阿某5”打了几十秒后全部往面包车跑去,然后上车,“大傻充”和周炳最后也上了我们的面包车,之后“阿某1”开车往武警宿舍康强路方向洮跑,开到尽头右转进入康强路然后左转进入椹川大道,最后往湖光方向开,在车上,周炳叫来的两名持开山刀的男子说他们用开山刀砍伤人了,刀上有血。车开到北站口附近时周炳叫來的三名男子就下车了,之后戴某1和戴某2平也相续下车,然后“阿某1”开车回雷州市。回到城月时我就下车了,然后拦了部出租车回雷州老家,第二天我听说昨天晚上我们砍死人了,所以很害怕,接着我和戴某1、戴某2平联系,大家决定去珠海避避风头,过了二十多天后我们三人一同去了珠海找到我们的朋友董某,之后在董某处住了几天,直到被抓获。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黄某辨认出周炳(即“阿柄”)。2、戴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14日下午18时许,我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公庙对面的一条小巷里面的一间麻将馆(绰号叫“猪公连”的男子开的)里面帮忙“看路”(其意思是帮赌场通风报信,防止有公安机关过来检査),“大傻”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百姓村安铺鸡饭店吃饭,我和“肥仔均”、“阿某1”、周炳、戴某2平、“狗仔”过去时,“大傻”和“卖鱼”已经在饭店里面了。在吃饭期间,“大傻”跟我们说,他因和一名叫妃勇的雷州籍的男子在“猪公连”的麻将馆里面合开的赌档因股份分配不能谈妥,准备和妃勇那帮人打架。我们听了就回应“大傻”说:打就打,不用怕他,有我们帮你打架。吃完饭后我就和“大傻”他们回到怡家宾馆某房间休息,在宾馆房间休息的时候,“大傻”对我们说,今晚他和妃勇约在百姓村里面打架,让我们准备下打架工具。我们听了就说,不用怕妃勇那帮人,打就打。因为我肚子不舒服,我就和我弟弟戴建平乘坐出租车回到霞山区东山村(门牌号××休息。到了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傻”分别打电话给我和我弟弟戴某2平,叫我们过来赤坎区百姓村吃宵夜,我就和戴某2平一起乘坐出租车过去了。到了百姓村的麻将馆后,我就在将馆“看路”,我第弟截建平上去怡家宾馆和“大傻”他们汇合。当时我到麻将馆的时候,麻将馆有周炳,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周炳叫过来打架的,麻某)、“狗仔”、“大郎”、“猴疯”,次日凌晨1时多,“妃勇”带着十几个手持铁管、刀的男子冲进麻将馆大声对我们说,将开“鱼虾蟹”档口的人打死。我和周炳等人见状就赶快从后门逃了出去。“妃勇”等人后面追我两人。不久,我自己一个人又跑冋到麻将馆附近,碰到周炳、“啊俊”、“狗仔等人冲过來麻将馆,“大傻”手拿蓍张长凳也跑了过来。“大傻”大声说,快从面包车上拿刀出來打他们。“啊俊”就打开面包车的门,然后我们就分別拿了刀、铁管等凶器去找“妃勇”那帮人进行报复。我手持铁管和开山刀和“啊俊”(其手持斧头)、載建平(看不清楚其手中持什么凶器)、“肥仔均”(其手持铁管)四个人一起跑去找“妃勇”等人进行报复,其他人也分头去寻找“妃勇”那帮人。找不到“妃勇”那帮人,我就和“肥仔均”上了“啊俊”开来的面包车去找,当时面包车上我知道有“阿某3”、戴某2平、三名男子(周炳叫来的)、“狗仔”、“肥仔均”、“啊俊”,其他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啊俊”开着面包车到处逛寻找“妃勇”那帮人,当“啊俊”开车返回麻将馆那条小巷时,我发现“妃杨”在麻将馆那条小巷中的一辆面包商务车旁边被“大傻”和周炳抓住,“啊俊”就将面包车停在路边,接着“啊强”和戴某2平先冲向“妃杨”,接着“狗仔”、“肥仔均”也跟着冲,我前面有三名男子(我不认识的,我只看到其中一名手持铁管、另一名手拿开山刀,第三名我就看不清他拿的是什么凶器),我手持铁管也跟冲过去殴打“妃杨”,他们(看不清是何人)将“妃杨”打倒在地上,我就持铁管往“妃杨”身体脚部位用力打了一棍,看到将“妃杨”打倒在地,我和“肥仔均”等人就跑开并坐上面包车逃离现场了。8月16日我来湛江后打听到“妃杨”被人砍死了,我害怕公安机关就到处躲藏,到了9月18日就和我弟弟截建平、“肥仔均”三个人从湛江南站坐车逃到珠海了,到了珠海市香洲区就到我弟弟一个朋友董益山的宿舍住处,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当晚我着黑色短T恤,蓝灰色长裤。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戴某1辨认出周炳(即“阿柄”)。3、陈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忘记了),“炳”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晚上准备去他在赤坎区百姓村内开的小赌场搞事,让我叫多两个人和我一起过去帮他们站人气(指凑人数,壮声势)。我同意并叫上和我一起在麻章区鸿运酒楼工作的朋友廖金华和谢某两人,他们也认识“炳”,我和他们说晚上可能有人去“炳”的赌场搞事,“炳”让我们过去帮忙,他们两人也同意了。当晚大概8、9点左右,谢如开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我和廖金华一起去赤坎区百姓村,并根据“炳”提供的地址和房号去到百姓村的怡家宾馆的某个房间找到了“炳”。我们进入房间,见到除了“炳”外,还有大约4、5名男子在房间里,他们都是用雷州话交流。我们上去没多久,“炳”就让我们跟他一起去他们开的小赌场,说如果有人来搞事就帮忙。我们三人跟着“炳”去赌场那里看了一下,然后就在旁边的小卖部坐着吃零食,帮“炳”望风。过了一段时间“炳”就带我们去赌场的一辆海马牌小轿车上坐着帮他望风。坐了一会儿,谢某的同村兄弟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赤坎区世纪会KTV一起唱歌喝酒,我们3个人就过去了,去之前“炳”叫我们早点回来这边。我们在世纪会玩了一会就回去百姓村找“炳”了,“炳”给了100元人民币给我,我就和谢某、廖金华二人一起在华盛家园楼下的“好既”食街吃了点宵夜,之后我们就去“炳”赌场的附近的一间桌球馆打桌球。大概打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看到一群人拿着棍、刀等凶器跑向“炳”的赌场打砸,双方的人在互相打斗,现场很混乱。过了一会儿我见到“炳”带着几个人从赌场方向跑过来追对方的人,我们就跟着“炳”往赌场路口的方向跑出去追对方的人。跑出路口后,我们看到一名手持斧头身材较胖的男子,他让我们着他坐上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去追人。当时车上有十几人左右,我坐在车后排靠后的位置。上车后他们就开车找对方的人。在车上有人从一个大袋子里拿出很多水管和刀具,刚开始我拿了一条水管,廖金华拿了一把长约60里面的刀,我看了一下就将我的水管给了廖金华,我拿了廖金华的那把刀。车开出巷子后,又有两名男子上车,然后车就往武警支队的方向开,在村子寻找对方的人准备报复。转了一会儿,车上有人接到电话,说抓到对方的人了,让司机回去公庙那边。开车的人听了就马上开车返回公庙那边。回到的时候我就见到很多人围在“炳”的小赌场路口的位置。车停下后有人打开车门,还喊了一句:下车打他。我们就全部冲下车,当时我是与廖金华、谢某一起下车的,在我们之前已经有几名男子下车了,我跟其他人一起冲过去,在小赌场路口的位置我看到我们一方的人按着一名男子,用刀和水管等凶器又砍又打。当时我也持刀砍了那名男子几下,但是具体位置我记不清楚了。殴打完后,那名男子就倒在地上,我还看到他的身上有血流出来。然后我和谢某、廖金华就跟着其他人一起跑上之前坐的那辆浅灰色面包车逃离现场。车开了半个小时左右,“炳”让大家把使用的凶器仍在路边的一个水塘中,到了麻章太平镇附近,“炳”叫我和廖金华、谢某下车,并给了200元给我们叫我们自己坐车离开。后来我们听说那名被我们殴打的男子已经死了,担心被公安机关抓到,就分别离开了湛江。案发当晚我穿了一件深蓝色的中裤,一件深色的上衣。陈某2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炳”,即被告人周炳。4、戴某2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4日晚上我与郭某充、戴国伟、“肥仔均”、“阿炳”、“阿强”、“卖鱼”等人一起在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庙附近的安铺鸡饭店吃饭,吃饭时郭某充就和我们说妃勇晚上可能会找来他摆设在绰号叫“猪公连”的男子的麻将馆内的“鱼、虹、蟹”赌档(地点在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公庙对面的一条小巷里)打架。我就听到有人说打就打咯,谁怕谁。2012年8月14日晚上22时许,我与我二哥戴国伟还有“肥仔均”三人去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庙附近的宵夜档吃宵夜,当时我看见“阿炳”带着三个年轻男子在“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处闲逛,“肥仔均”就和我们说那三个年轻男子是郭某充让“阿某6”找来帮忙看“鱼虾蟹”赌档的,还和我们说当晚可能会有事发生。吃完宵夜后我就驾驶摩托车载我二哥戴国伟回去我们租住的位于霞山区东山村内的出租屋,回到出租屋时大约是晚上23时许。2012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郭某充打电话到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8××××3652)和我说“你和你哥(戴某1)过来一下百姓村怡家宾馆,一会可能有事会发生”。当时我与我妻子和两个女儿在霞山东山村我租住的出租屋里,我二哥戴某1住在我楼下。接到电话后,我就下楼去找我二哥戴某1,和他说“大傻”叫我们两人过去赤坎区百姓村,然后我们坐了一辆出租车去到赤坎区百姓村。大约1时我们就到了赤坎百姓村,然后步行走进怡家宾馆,向服务员询问“大傻”的房号后(忘记具体哪间房),我与我二哥戴某1就一起走上楼去到郭某充他们所在的房间。当时郭某充与“肥仔均”已经在房间里了,另外还有四、五名我在此之的己经见过但是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男子在房间里。进去后,郭某充就和我们说:“―会妃勇可能会带人到赌档打架,我们先下楼吃点宵夜。”他还说—个绰号叫“癫仔”的男子己经将打架用的工具放在他们的面包车里了。我因为之前和“肥仔均”吃宵夜见到“阿某6”和三个陌生的年轻男子在一起,还听他说那三名年轻男子是“阿某6”根据郭某充的意思找来帮忙看“鱼虾蟹”赌场的,就问当时在在房间里的其他人那三名年轻男子是谁,房间里的其他人就告诉我和我哥戴某1,说因为当晚可能会有事发生,所以郭某充让“阿某6”找几个人来看场,那三名年轻男子就是“阿某6”找过来看场的,他们还说那三名年轻男子当天是第一次去郭某充经营的“鱼虾蟹”赌档。然后我就和戴某1、郭某充等房面里的其他人一起下楼。出到怡家宾馆门口后,我们准备去吃宵夜,刚走没多久,“阿某6”一个人赤裸上身从“鱼虾蟹”档口的方向向我们跑过来和我们说“妃勇带了很多人过来打人了,你们赶紧过来帮忙。”然后“阿某6”就又往“鱼虾蟹”档口的方向跑回去,我就与刚刚一起在怡家宾馆房间里的几个人一起跟着“阿某6”走向“鱼虾蟹”赌档的方向,我与我二哥戴某1一起走到“鱼虾蟹”赌档所在的小巷,走进小巷的时候“妃勇”一方还有很多人在“鱼虾蟹”赌档外面,一见到我们就马上冲过来准备打我们,将我们这边的人冲散了,我与“阿俊”、“肥仔均”还有另外几个人就沿着百姓村泰山庙对面的居民楼背后的小巷往武警支队方向逃跑,逃跑的时候我在那栋居民楼背后小巷的地上检起了一根长约40厘米的铁水管,然后在那栋居民楼尽头的空地处又转出百园路与康强横路交界的地方,当时“阿某1”好像拿着一把斧头,他当时接了一通电话后对我说“赶紧跑”。然后我就与“阿某1”一起沿着百园路往“鱼虾蟹”赌档外路口的方向跑过去,过程中我见到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靡托车载着郭某充从“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处幵往武警支队方向,当时郭某充手上拿着一张木制长凳。跑到“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时“阿某1”转进“鱼虾蟹”赌裆的方向,我也跟着跑了进去。然后“阿某1”跑上一辆停在“鱼虾蟹”赌档所在的居民楼外的面包车驾驶位,我就坐上了副驾驶位。接着又有大约六、七名男子上了那辆面包车,然后“阿俊”就将那辆面包车开出了“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处转出百园路,然后往武警支队方向开去,开了大约100米左右,我就见到我二哥戴某1与“肥仔均”站在路中间,“阿某1”停车后他们两人也上了车。当时我、我哥戴某1和“肥仔均”的手上各拿了一把开山刀。他们二人上车后,“阿某1”继续开车往武警支队方向开去,开到一个庙的位置时“阿某1”开车右转下坡,转进百姓中路,后又从百姓东四路转回“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处,面包车行驶在百姓中路时,我转回身看后面车厢的人,这时坐在面包车驾驶座后面那排的其中一名男子将一个白色纤维袋拿到我面前,我从袋子里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铁锤出来。一路上车上的人都在说要找“妃勇”那方的人进行报复,然后又听到他们说赶紧回到“鱼虾蟹”赌档那里。“阿某1”开车回到“鱼虾蟹”赌档外的路口时,我看见“阿炳”和一名痩高男子还有郭某充站在“鱼虾蟹”赌档外路口停着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商务车右后车轮处,当时“阿某6”一边手拿着一把开山刀,另一边手拽着那名痩高男子的腰带将其以站立姿态控制住,郭某充站在他们身边。“阿某1”将车停下来后,我就拿着铁锤和“阿某3”一起下车跑向“阿某6”和那名被他控制住的瘦高男子处,我跑过去的时候看到“阿某6”和郭某充开始殴打那名被他们控制住的瘦高男子。然后“鱼虾蟹”方向又有大约三、四名男子跑向“阿某6”和那名被他控制住的男子的位置,并与“阿某6”和郭某充一起对那名瘦高男子实施殴打,将其打倒在地。“阿某3”跑到那名瘦高男子身边也对他拳打脚踢,当时我因为跑得太快,没来得及减速而被那名被打倒在地的瘦高男子绊倒。起来后我看到“狗仔”和“肥仔均”也冲过来用拳脚殴打那倒在地上的瘦高男子,接着那三名“阿某6”找来看场的年轻男子各拿一把开山刀冲到那名瘦高男子身边并拿刀砍向那名瘦高男子,然后我二哥戴某1也冲过来踢了那名瘦高男子—下。然后我就跟着那些人一起往“阿某1”驾驶的面包车方向走去,当时我还看到最后还有一名身穿黄色上衣、棕色休闲长裤,右手看不清拿着铁棍还是开山刀的陌生男子与一个名叫“阿某2”的男子一起走向那名被砍倒在地的瘦高男子所在的地方。“阿某2”与那名穿黄色上衣棕色休闲长裤的陌生男子看到我们离开,就跟着我们一起走向面包车的方向。当时我看到戴某1、“阿某3”、“肥仔均”还有“阿某6”找来的那三名年轻男子上了“阿某1”驾驶的那辆面包车,接着我见到“阿某6”拿着一把“开山刀”从那名瘦高男子被砍倒处(一辆北京现代牌商务面包车的右后轮侧)的另一边(该辆北京现代牌商务面包车的左侧)跑出来上了“阿某1”驾驶的面包车,郭某充拿着一张长凳从那名被砍倒的瘦高男子的位置跑出来也上了“阿某1”驾驶的面包车,然后我就截了一辆搭客摩托车离开现场。9月17日我和戴某1、“肥仔均”到了珠海,次日找到董某收留我们。戴某2平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阿某6”,即被告人周炳。5、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4日20时许,陈某2对我和廖金华说,“阿炳”在赤坎区百姓村的“鱼虾蟹”赌场因股份分配问题与他人产生矛盾,对方要过来闹事,“阿某6”叫我们过去帮忙打架。我和廖金华都同意去。当晚,我穿着黑色背心,开摩托车搭载陈华顺、廖金华来到怡家宾馆三楼某房间,当时房间里已有七八名男子了。我们在房间里呆了一会儿,就跟着“阿某6”去到百姓村泰山庙对面小巷里的一间麻将馆,“阿某6”摆开“鱼虾蟹”让别人赌博,我和廖金华、陈某2三人先在麻将馆门前坐着防止对方的人过来打架,后又转移到离麻将馆不远的一辆银色海马牌小轿车里坐。凌晨1时许,我在离麻将馆不远的桌球馆门前看到有十几名手持铁管的男子在麻将馆里大声叫喊,接着他们追赶“阿某6”等人。我和廖金华、陈某2走近麻将馆时,麻将馆里已经没人了。过了一会儿,“阿某6”带着几个人往麻将馆方向跑过来,我们三人也加入他们到处去找对方的人报复。后来,有人叫我们坐上面包车找人,我和廖金华、陈某2三人坐上一辆灰白色面包车,当时面包车上包括我们共有九个人。上车后,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拿出许多铁管、开山刀给我们。我拿了一根铁管,其他人也都拿了铁管、开山刀。不久,有两名男子在中途上车,其中一名身材较肥的男子接电话后说,在麻将馆的那条小巷里面抓到对方一名男子了。我们即开车回到麻将馆,我看到一名男子被“阿某6”和另外一名男子控制在一辆商务面包车旁边。停车后,车上的人就朝那名被控制的男人冲过去,廖金华持铁管冲在我前面,我边跑边拿出藏在腹部的铁管殴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被打倒在地后,我持铁管朝那名男子的脚部打了一下,陈某2持开山刀砍了那名男子的头部。接着,大家快速跑上面包车逃离现场。当车开到麻章太平镇时,我和廖金华、陈某2下车,“阿某6”给了我们200元人民币坐车。几天后我听说百姓村里有人被打死了,我就和廖金华坐车逃到广州番禺,后又转到中山市打工。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谢某辨认出周炳(即“阿柄”)。6、廖金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14日20时许,陈某2叫我和谢某一起到“阿某6”的赌场帮忙打架,我和谢某都同意了。晚上21时许,当我们三人来到百姓村怡家宾馆某房间,“阿某6”和五六名男子已经在房间里,一名身材较肥的男子叫“阿某6”带我和谢某、陈某2去他们的赌场。到了赌场,“阿某6”叫我们三人在赌场附近看情况,他拿出赌具开赌。我们就坐在赌场旁一辆摩托车上聊天。22时许,阿某6叫我们到赌场附近的一辆银色海马牌轿车里坐。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在赌场附近一间桌球馆打桌球时,“阿某6”过来对我们说,如果一会有人到赌场打架,我们三人就要马上过去帮忙。过了约半小时,谢某对我和陈某2说:“外面打起来了,我们赶紧过去帮忙。”我们三人跟着其他人到处找对方的人意图报复。没多久,我看见一名与“阿某6”一起开赌场的男子手持斧头与一名身穿粉红色上衣的男子从武警支队方向跑过来,那名持斧头的男子边跑边叫我们回头上车追人,我和谢某、陈某2跟着那两名男子跑到一辆灰白色面包车前,那名持斧头的男子在车后部第一排座位上拿了一把长约60厘米的开山刀给我,陈某2看到了就叫我把那把开山刀给他,我就把开山刀交给陈某2,然后另一名男子又拿了一把长约60厘米的铁水管给我。我和谢某、陈某2及几名男予一起坐上面包车,那名持斧头的男子开车,另一名穿粉色衣服的男子坐在副驾驶座上。开了约50米左右,有两名身材较胖并携带凶器的男子也上了面包车。在找人的过程中,有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打了一通电话,然后告诉我们在赌场外面抓到对方的人了,让我们回去后打那名被抓的人。当我们开车回到赌场外时,我看见阿某6赤裸着上身,右手持一把开山刀,在一辆商务车的右后轮处抓住一名身材较瘦的男子,阿某6身边还站着一名拿着一条长凳的陌生男子。面包车停下后,车上有人喊:“就是他了,下车打他。”接着,车上的人都冲了下来,我是第五个下车的,陈某2拿着开山刀跟在我身后。我拿着铁水管冲到那名被“阿某6”控制住的男子身边时,那名男子已被人打倒在地,我用铁水管朝那名男子腰部往下一点的位置打了一下,其他人用拳脚或铁水管、开山刀乱打乱砍该名男子。陈某2站在靠近那名男子头部的位置,我看见他用开山刀砍了那名男子几下。过了一会儿,我拿着铁水管跟着其他人一起跑回面包车,周炳拿着开山刀与另一名男子也坐上面包车,依旧是之前持斧头的男子驾车逃跑。当时面包车上约有十个人左右,我听到陈某2说他所持的开山刀上有血迹,他的样子很慌张。不久,又有三四名参与打架的男子在麻章区湖光镇上了面包车。车上有人叫我们分开逃跑。到了麻章镇太平镇时,“阿某6”给了我和谢某、陈某2300元人民币,叫我们自己坐车回去。次日,陈某2与我们聊天时说,估计那名男子已经死亡了。我们三人就商量着逃跑事宜。之后,我和谢某逃到中山市。案发当晚,我上身穿黄色短T恤,下身穿一条牛仔短裤;谢某上身穿-件黑色背心,下身穿一条中裤,脚穿人字拖;陈某2上身穿一件绿色衬衫,下身穿一条长牛仔裤,脚穿拖鞋。廖金华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阿某6”,即被告人周炳。7、王天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8月14日下午18日许,我和郭某充、黄理均、“阿俊”住在赤坎区百姓村怡家宾馆三楼里面,郭某充叫我们和打理“鱼虾蟹”赌档的人一起去吃饭并商量赌档的事。我们到了饭店时,“阿某6”和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巳经在饭店房间里面了。吃饭期间,郭某充对我们说,他和一名叫妃勇的雷州籍男子在“猪公连”的麻将馆合开的“鱼虾蟹”赌档因股份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准备和对方打架。我们听了就回应郭某充说:打就打,不用怕他,有我们帮你打架。饭后,我们回怡家宾馆休息。郭某充又对我们说,今晚他和妃勇约在百姓村里面,叫我们准备打架的工具。我们听了就说:不用怕妃勇那帮人,打就打。不久,黄某、“阿某6”、“阿某1”去打理赌档,我和郭某充两人留在宾馆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有人打电话给郭某充,说妃勇那帮人到“猪公连”的麻将馆闹事了,郭某充就叫我赶快下去帮忙打架。郭某充在途中拿起一条长凳跑向麻将馆,我跟在他后面跑。我赶到麻将馆时,郭某充、黄某、“阿某6”、“阿某1”、“阿某3”、“狗仔”等十多人在周围分头寻找妃勇那帮人准备报复。因在现场找不到妃勇那帮人,黄某、“阿某1”等十多人坐上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处找,我没有坐上面包车、而是一个人站在泰山庙旁边的路边观察形势。不久,我看见“阿某6”在小巷子抓住“阿某5”,“阿某6”一只手将“阿某5”的手臂往后锁住,另一只手抓住“阿某5”的腰带,接着“大傻”拿长凳跑过来帮忙控制住“阿某5”。大约过了两分钟,那辆面包车又开回来了。首先是“阿某3”和一名穿着粉色上衣的陌生男子最先冲到“阿某5”被控制住的地方,用拳脚踢打“阿某5”;然后“狗仔”和“肥仔坤”跟着跑到现场用拳脚殴打“阿某5”;接着一名身穿黄色上衣体型较瘦的陌生男子拿着不知是开山刀还是铁棍的物体和另一名拿着开山刀,身穿绿色上衣、蓝色牛仔七分裤和拖鞋的陌生男子还有一名身穿黑色背心手持开山刀的陌生男子也冲向“阿某5”,对“阿某5”乱打乱砍;还有一名叫“阿伟”的男子拿着长棍,也跟着前面的人冲到“阿某5”身边用木棍殴打“阿某5”;最后是一名身穿黄色上衣、棕色休闲长裤,看不清右手是拿着铁棍还是开山刀的陌生男子与一名叫“阿某2”的男子一起走向“阿某5”所在的地方。“阿某2”与那名穿黄色上衣棕色休闲长裤的男子走到半路时,围殴“阿某5”的那些人已经将“阿某5”砍到在地,并且向他们之前乘坐的灰白色面包车方向跑。“阿某2”与那名穿黄色上衣棕色休闲长裤的陌生男子也就跟着他们一起走向那辆灰白色面包车方向。接着我见到“阿某6”拿着一把“开山刀”从刚刚“阿某5”被砍倒处(一辆北京现代牌商务面包车的右侧)的另一边(该辆北京现代务面包车的左侧)也跑向那辆灰白色面包车方向。他们快速上了那辆面包车后马上逃离现场。着到“阿某5”倒在地上流了好多血,我就搭摩托车也逃离现场,回到我位于赤坎区陈屋港的住处。直到了第二天我朋友“阿卫”打电话给我说,“阿某5”被人砍死了。我听后很害怕,就一个人坐汽本上广州,在我姐那里住一天,然后第二天就来东莞找我姐的朋友蒋小磊,之后一直住在蒋小磊的雄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案发当天我上衣着黑色短T,穿黑白相间以黑色为主的长裤。王天揭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阿某6”,即被告人周炳。三、被告人周炳供述。郭某充在赤坎区百姓村泰山庙对面小巷“猪公连”的麻将档开设了一个“鱼虾蟹”赌档,我与黄某、“阿某1”以及郭某充的其他朋友在那里帮他开档。那个赌档之前是另外一伙雷州人开设的,但是因为生意不好对方不做了,郭某充接下赌档和我们几个继续经营。我们几个经营期间赌档的生意不错,对方可能看到我们做得好了,就找郭某充说想将档口拿回来或者大家一起做,郭某充没有同意。对方生气了,扬言会来打架闹事。是案发前一天(2012年8月14日)我和郭某充吃饭的时候说起这件事的,郭某充当时还说当晚对方就会带人过来搞事,让我找人准备好,可能要和对方打起来。我打电话给我在麻章认识的一个叫“同花顺”的朋友,和他说今晚可能有人到我的档口打架闹事,让他找多两个人到百姓村帮忙打架。当晚吃饭的时候,郭某充再次说起对方要来打架搞事,当时吃饭的时候除了我和郭某充外,还有戴某1、戴某2平、黄某、“阿某1”、王天揭等人。当时郭某充一说可能要和对方打架,在场的几个人都同意了,说打就打,不用害怕对方。吃完饭之后我们几人回到百姓村怡家宾馆我们租的房间内休息。到了晚上大约21时的时候,“同花顺”的两个朋友也到了恰家宾馆我们租的房间中,当时黄某、“阿某1”等人也在房间里。我看到“同花顺”和他的朋友过来了,就带着他们三人一起下去“鱼虾蟹”档口,准备开挡。到了档口后我让他们三人在附近找地方坐坐,如果有人来闹事就过来帮忙,还给他们一人买了一包香烟。然后我就和郭某充的其他朋友开档赌钱了,后来我还安排他们三人坐在郭某充开来的一辆银色海马牌轿车里帮忙看风。大约23时许的时候,“同花顺”的朋友和我说他们要去一趟附近的世纪会KTV,我就让他们快去快回。大约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就回来了,我就给了100块给“同花顺”,让他们去吃宵夜,不要跑远了。这期间我和郭某充的几个朋友还有“阿某1”等人一直都在“鱼虾蟹”挡口开赌。后来戴某1也到档口来了。到了15日凌晨1时许,我在档口的时候看到对方某、三十人拿着棍、刀等凶器冲进档口又打又砸,我们几个在开档的人就赶紧往外跑,跑出去后我见到黄某站在附近的小卖部门口,就赶紧和他说对方来搞事了,让他叫人过来帮忙。过了一会我见到郭某充、戴某2平等人都从怡家宾馆跑了出来,我就和他们两人、“阿某1”、黄某等人一起跑回“鱼虾蟹”档口准备和对方打斗,郭某充当时还拿着一把长木椅。但是跑回档口的时候发现对方的人已经离开了,并看到他们已经跑向武警公寓。接着我就和郭某充两人沿着百姓村泰山庙外面的马路往武警公寓方向追赶对方,差不多有一百多米后,“阿某1”就让我们两人回去坐车追过。我们两人回头跑回泰山庙的方向,看到一辆灰白色面包车开过夹.但是我们并没上车。当时我看到好像是“阿某1”在开车,另外还有谁在车里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郭某充不知从何处拿了一把开山刀,并将那把开山刀递给我。然后我就在周闱找是否还有对方的人。过了一会郭某充也过来和我一起找对方的人。郭某充在就在“鱼虾蟹”赌档附近一栋新起的居民楼里找到对方的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应该是和对方的大部队走失了,自己—人躲在那栋居民楼里。郭某充找到对方后就随手捡起旁边的竹棍殴打对方,接着就与我一起控制那名男子,将那名男子带出去泰山庙对面的路口处,将其控制在百姓村泰山庙对面路口处的一辆面包车旁。我当时一直拿着那把开山刀,并用另一边手抓住那名男子的腰带,不让他逃跑。郭某充则一直拿着那把长木椅站在身边看守那名男子。过了没多久我就看到“阿某1”开着那辆灰白色面包车回到了泰山庙外的马路。车一停我就看到戴某1、戴某2平、黄某、“同花顺”和他的两人朋友以及另外几人分别拿着铁管、开山刀等凶器冲过来殴打被我和郭某充控制的男子,并将那名男子殴打倒地。不过当时人太多,现场比较混乱,谁拿着什么凶器殴打那名男子我已经记不清楚了。但是当时我一直站在旁边,没有参与殴打那名男子。打了一会儿那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不动后,我们这方参与殴打的人就跑回那辆灰白色面包车,接着我也从我站立位置旁边的面包车后面绕出来,跑上那辆灰白色面包车,逃离现场。当时车上有我、郭某充、戴某1、黄某、“阿某3”、“同花顺”以及他两个朋友、“阿某1”,我是最后一个上车的。“阿某1”开车往湖光镇方向,途中我听“同花顺”说他的刀有血,可能砍到那名男子了。“阿某1”开了大约有半个时左右,到了一个水塘边,大家将凶器全部扔进水塘中。后来我们各自离开了,“同花顺”和他的两个朋友实在中途下车,郭某充给了200元给他们让他们坐车离开了。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周炳辨认出“同花顺”、“同花顺”的两名朋友、戴某2平、黄某、郭某充、戴某1,并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截图及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炳无视国家法律,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炳纠集部分人员参与作案,控制被害人,在本案中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陈某1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周炳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炳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黄 勤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