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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春与东辽县足民乡安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东辽县足民乡安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被执行人:东辽县足民乡安良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春与被执行人东辽县足民乡安良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600.00元,未执行6,6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