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康瑞杰与郑国芹、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瑞杰,郑国芹,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167号原告康瑞杰,39岁,1977年9月27日,其他商业工作人员,地址:呼和浩特市,联系方式:158XX****XX被告郑国芹,42岁,1974年6月6日,其他商业工作人员,地址:呼和浩特市,联系方式:137XX****XX被告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138XX****XX法定代表人刘亚松。康瑞杰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胡海丽(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瑞杰诉称,。被告郑国芹、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