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平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周平,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周平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周平退赔被害人王虎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零八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平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