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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海、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岳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宋岳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A栋1401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岳峰,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黄海、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岳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民初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海、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应诉通知等,快递公司显示2017年3月22日他人签收。上诉人实际收到日期是4月7日,没有超过答辩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欠款纠纷,且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长沙市雨花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0日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应诉手续,原审法院使用一个专递分别送达两个上诉人,填写的地址为湖南博克海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快递公司官网显示此快递于2017年3月22日他人收,办公室。因送达给上诉人黄海的地址不是其本人居住地,且为他人收,没有相关依据证明黄海本人已经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应当视为上诉人黄海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超期。此外,本案被上诉人诉称双方经结算,上诉人出具了尚欠103000元民工工资的欠条,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尚欠的民工工资,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湖南省浏阳市。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审法院所在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民初8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