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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金港旅社505号的租住房内,容留未成年人张某(2000年10月29日出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金港旅社505号的租住房内,容留未成年人张某、文某(1999年10月1日出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陈某共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2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郑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