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字第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兴申请执行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兴,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兴被执行人徐强申请执行人王建兴申请执行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五桂路6号5栋1单元18层1805号(权2843259)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在诉讼中已保全查封,但设置有抵押权并有共有权人,故暂不便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