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李兴镇、赵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梅,李兴镇,赵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3号原告王爱梅,女,汉族,1953年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兴镇,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赵凤梅,女,汉族,1949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爱梅诉被告李兴镇、赵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梅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爱梅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