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剑阁县高观乡运通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83号张翠兰、剑阁县高观乡运通砖厂:申请执行人张翠兰申请执行剑阁县高观乡运通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翠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高观乡运通砖厂支付赔偿款6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高观乡运通砖厂向申请执行人张翠兰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