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陈忠蓉与伍敏、周德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蓉,伍敏,周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22号申请人:陈忠蓉,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伍敏,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周德武,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陈忠蓉与被申请人伍敏、周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忠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敏、周德武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和存款4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忠蓉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忠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伍敏、周德武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伍敏、周德武的银行存款4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陈忠蓉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