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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与李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29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