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与李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29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