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覃日亮、廖换萍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覃日亮,廖换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日亮,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委托代理人:覃勇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系覃日亮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换萍,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再审申请人覃日亮因与被申请人廖换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2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覃日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主排水沟从2008年开始一直存在并共同使用至今,被申请人擅自将申请人家的管道堵塞,阻止申请人家通过主排水沟排水。申请人只是让水排到主排水沟,不让水自然到处横流。而一审法院放任被申请人堵塞申请人的排水管却错误的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开庭直接错误的维持原判,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申请人覃日亮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一审诉讼阶段,因双方已各自开通被堵塞的排水沟及排水管道,不影响双方房屋的正常排水,其纠纷已解决,故一审判决驳回覃日亮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处理正确。至于覃日亮主张主排水沟从2008年开始一直存在并共同使用至今,廖换萍擅自将覃日亮家的管道堵塞,阻止覃日亮家通过主排水沟排水问题。二审经现场勘查认定双方争议的排水沟并非覃日亮唯一可行的排水通道,覃日亮有条件可以另行开辟排水通道,现双方的房屋现都能正常排水,且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故在没有新的侵权事实发生情况下,二审不予以处理,并无不当。覃日亮要求廖换萍疏通被其堵塞的排水沟缺乏依据。覃日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覃日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覃日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许云海审判员 麦林球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