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保、赵兰梅诉被告王泽峰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保,赵兰梅,王泽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3民初466号原告:王连保,男,1941年4月10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南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戴俊芒,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兰梅,女,1944年4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南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保,男,1941年4月10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南村村民。被告:王泽峰,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城南村村民。原告王连保、赵兰梅诉被告王泽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戴俊芒,赵兰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保,被告王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连保、赵兰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4947.3元;2、要求被告支付赵兰梅住院期间医疗费的1/3即545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泽峰多年来对二原告不尽赡养义务,患病期间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医疗费。王泽峰辩称,对二原告已尽赡养义务。原告王连保每月退休工资3000元,足够二原告生活消费支出,而我身体残疾,且无固定收入,不同意支付其赡养费;同意支付赵兰梅住院期间医疗费的1/3即5452.2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连保、赵兰梅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王泽峰、次子王泽军、女儿王福英均已成家。二原告现随王泽军生活。近年来,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赡养问题产生纠葛。原告王连保原系襄汾县纺织厂职工,退休后每月工资3000余元。被告王泽峰原系襄汾县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炉前工,因工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属四级,现无固定收入。2014年4月原告赵兰梅摔倒致股骨头损伤,在襄汾县北众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35733.62元,合作医疗报销19377元,实际支出16356.62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3即5452.2元,被告同意。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王连保、赵兰梅现已年迈,其子女王泽峰、王泽军、王福英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赵兰梅住院期间医疗费的1/3即5452.2元,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连保每月退休工资3000余元,足以保障二原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结合被告现时的身体状况及经济负担能力,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494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在家庭生活中,对二原告予以精神赡养。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老人行使必要的探视、陪护和照料义务,使得二老获得精神慰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兰梅医疗费5452.2元;二、驳回原告王连保、赵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运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