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雁阳,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峰,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归还截止至2015年3月28日的信用卡结欠本金19972.88元,利息4950.06元,滞纳金9332.52元,合计34255.46元,并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以双方约定计付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656元,由林峰负担。因林峰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发银行南京分行遂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峰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峰名下无房产、车辆,截至2016年12月24日,林峰仅在江苏紫金农商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南京夫子庙支行有存款,余额合计111.69元,本院已于2017年5月27日予以网上冻结,冻结期至2018年5月26日止。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6日,本院将林峰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目前不在南京,亦暂不能提供其下落。经释明,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