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寿阳县鼎盛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平,寿阳县鼎盛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平,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寿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牡丹,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寿阳县鼎盛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马首乡北郭村村口。法定代表人:郝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寿阳县鼎盛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建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立军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程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鹏飞 搜索“”